5000元防盗装置形同虚设 谁过错
花费5000多元向安防公司定制安装了防盗报警系统,原以为从此可以高枕无忧。殊不知还不到两个月家中就遭小偷光顾,数码产品、贵重首饰等全都不翼而飞。失主为索赔与安防公司对簿公堂。日前,上海一中院对这起服务合同上诉案作出判决,维持了原审法院判令安防服务公司赔偿失主23999元的一审判决。
家住浦东新区东方路的刘先生为了保障家庭安全,向某安防服务公司定购了一套房屋防盗报警系统。双方于2006年4月26日订立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合同》,该安防公司为刘先生的住宅安装了防盗报警系统,而刘先生为此支付了该安防公司5100元。2006年5月28日双方又签订一份《浦东新区区域安全防范报警系统联网服务协议书》,约定该安防公司需向刘先生提供报警服务,具体为:通过报警系统网络传递来的刘先生布、撤防及各类报警信息提供报警服务;向刘先生提供报警服务的防盗、防劫等报警系统;向刘先生提供及时报警信息处理并迅速派员到达现场,进行保安处置等,同时刘先生每月应向该安防公司支付报警服务费50元。
2008年6月8日刘先生夫妇外出走亲访友。20点44分,安防公司发现窃贼进入刘先生住宅客厅,随即该安防公司派保安出警,20点52分到达刘先生住宅,刘先生于当晚21点04分收到该安防公司告知的住宅被盗信息,立即赶回家中,发现家中值钱的钻戒、项链、挂件、数码相机等物品均遭窃。刘先生遂于22点44分报警。
装了防盗系统仍然被盗,刘先生向该安防公司讨说法,该安防公司却称刘先生自己没有要求安装告警器,安全报警系统并未失灵,保安人员也没有出现失职情况,因此保安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交涉未果,刘先生诉诸法院,一审根据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和刘先生提供的购物凭证等判决该安防公司赔偿刘先生人民币23,999元。该安防公司不服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该安防公司上诉称报警器是选择性安装件,工作人员已告知刘先生可以选择安装报警器,但对此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因未安装报警器,致使刘先生的财物轻易被盗;且保安公司人员在接、处警时存在失误,故安防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