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停车 防盗报警器应设静音
本报讯(记者 林伟)昨天上午,备受市民关注的《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条例(修订草案)》对市民关注的小区停车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业主车辆较多的物业管理区域,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对小区内地面停车泊位和规定行车路线进行划定,公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住宅小区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平时用作停车泊位的,不得设置专有停车泊位,应当向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开放,业主享有平等的停车权。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停车泊位出卖或变相出卖。《条例(修订草案)》还特别提出,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将平时用于停车的地下人民防空工程向业主开放,擅自买卖或变相买卖停车泊位,以及设置专有车位的,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条例(修订草案)》施行前,已以专有车位的形式出租给业主的地下人防工程设施停车泊位,其专有车位保留至租赁期满。租赁期满后,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
小区车辆停放费需单独列账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停放车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指导价格或业主大会的决议收取车辆停放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车辆停放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车辆停放费除维护车辆停车场地及设施有效使用的必要开支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要求,将车辆停放费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等方面。业主委员会应当对车辆停放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大型及载有危险化学品车辆禁入小区
《条例(修订草案)》对进入住宅小区停放的车辆进行了限制和规定。
大型车辆及载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住宅小区。进入住宅小区的车辆在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当迅速解除;不得将车辆停放在小区消防通道口或阻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主要交通道路;车辆停放不得损坏绿地或影响其他业主使用物业或共有设施设备。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车辆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车主。劝阻不听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主管部门。
业主有权终止业委会委员资格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具体标准由物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前,将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缴给街道办事处,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该是单数,最低人数不得少于5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物业管理区域内有20%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条件,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委员有监督权,如果业主委员会委员存在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等行为的,经10名以上业主提议,可要求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终止其委员资格。
物业不公布财务最高可罚2万元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在醒目位置公布上年度的相关物业经费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或10名以上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公布的收支状况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作书面说明。业主委员会也可以邀请审计单位进行审计,费用在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入中支出。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公布财务的,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移交有交资料、财物等,或未按时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物业主管部门并处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资质证书。
业主也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长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采用公示等方式催缴。逾期不缴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