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盗手段花样百出 电缆防盗需高科技
2010年1月8日,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个疯狂盗窃高速公路电缆线的盗窃团伙,由于该案涉案金额近百万元,11名被告因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到十五年不等,并分别处以罚金人民币1500元至90万元不等。盗窃团伙作案之疯狂,盗窃数额之大,案件的审理大快人心,丽水公路人一片欢呼。
在2006年8月至2008年4月期间,被告胡某某、向某某等11人分工合作,白天到高速公路上踩点,对备用电缆线进行标记,趁夜深无人时,携带工具刀、断线钳等作案工具实施盗窃。这11人先后在金丽温、龙丽温、甬台温、台金、甬金、甬台等高速公路不同路段上盗窃电缆线,累计实施犯罪33次,盗窃电缆线总计达7257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93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4141元,并给高速公路安全造成隐患。
偷盗手段花样百出
高速公路路线长,采取封闭式管理,犯罪分子流动作案,作案团伙多,活动范围大,打击难度显而易见。高速公路有关人员介绍,盗贼经常与路政、公安人员打“游击战”,他们熟悉执法人员的巡逻时间,往往是你前脚刚离开,他后脚就来,防不胜防。
目前,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能想出的办法就是加固,将防阻块用电焊焊牢,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窃贼采用气割、结伙作案等新办法,依然可以屡屡得手。
另外,犯罪分子被抓获,大多移送到公安机关按盗窃罪追究责任。然而盗窃罪属于普通的刑事犯罪,在量刑中因为涉及两点原因往往减轻了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使得部分犯罪分子逃避了应有的惩罚。一是被盗物价值起点(20 0 0元)的问题,有被盗的钢板护栏螺丝、小型标志标牌等价值小的物品,同样对高速公路的行车安全造成很大危害,但由于价值不到定罪量刑的标准,只能给予相对简单的处罚;二是价值鉴定的问题,高速公路的路产赔偿标准和路产价值证明材料,并不能作为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证据,被盗物的价值需由有关物价部门作出鉴定才能作为公安司法机关办案的依据,由于被盗物存在折旧、损坏等问题,物价部门的鉴定结果可能与路产赔偿标准上的价格不同。
这一现象也引起了司法部门的重视,近年来,有不少犯罪分子因为涉案金额较大或严重危及高速公路运行安全,受到了应有的惩处。
电缆防盗需高科技
为了遏制这种日趋严重的偷盗现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想出种种办法,投入大量的财力、人力、物力,比如将电缆沟盖板加厚、加固,在电缆沟盖板下方电缆上方的位置间隔一段距离就加一个5米至8米宽的水泥墩,同时在盗窃现象较为严重的路段安装摄像头、加装照明灯,借此增加盗窃的“难度”;管理上,高速路政大队加大检查力度,24小时不间断日夜巡查,或者在被盗“重灾区”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事实上,高速公路设施被盗案件在全国各地均有发生,各地也想出了不同的对策,特别是高科技的应用,都为高速公路防盗提供一些参考。
2009年,一种被誉为“千里眼”的智能型电力户外设施综合防盗报警系统在河南郑州上岗,全套系统是由一个防盗预警器主机、一个太阳能板、一台高音喇叭、两只红外线探头组成。当红外线探头探测到铁塔下方有人员逗留时,高音喇叭将语音提醒人员离开高压危险区,一旦人员爬杆,高音喇叭将再次提醒人员,同时,防盗报警系统主机将自动把铁塔状况通过短信形式发送到线路维护人员手机上。由于使用太阳能板,该报警系统可全天候使用,随时监控铁塔状况。
由京沪高速公路宝应收费站一位电工研制的电缆防盗报警器,在京沪高速扬州段投入了使用。这是一种具备声、光、电话语音三种报警功能的高速公路电缆防盗报警器。一旦不法分子盗割电缆,该防盗报警器能在2秒钟内声光报警,30秒内语音拨号报警。据估计,如果该项发明在全国的高速公路上推广使用,每年可为国家减少电缆被盗损失数百万元。
苏州绕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出台规定,凡是发现有破坏和盗窃高速公路设施行为并向公安机关及绕城公司举报的,经查实可获一次性奖励最高为1000元;凡是抓住小偷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为3000元。